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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修憲始末:還原歷史真相,讓擾亂小民安寧的無智魔鬼無所遁形!》



()、歷次有關立委選制修憲內容


     11999(88)3屆第4次會議,第5次修憲


     22000(89) 3屆第5次會議,第6次修憲


     32004(93)任務型國代第7次修憲      


                                         


()、第五次修憲‧「立委單一選區選制」修憲經過


1999(88),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5次修憲,將立委選舉改為「單一選區選制」。其過程如下:


1、提案:


    依據憲法174條規定,憲法之修改,應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


    本次修憲攸關立委選制共有三案,分述如下:


(1)、修憲提案第20號第四條第一、二項。


提案人為陳鏡仁、陳明仁、謝瑞智、柯三吉、郎裕憲、朱新民、彭錦鵬等156人。


    本修憲案為「國民黨黨版修憲提案」。


(2)、修憲提案第33號。提案人為王高成、吳正群(以上為新黨)、劉一德、湯美娥、邱建勇等70(以上為民進黨;其中,劉一德為民進黨黨鞭。)


(3)、修憲提案第42號。提案人為陳金德、劉一德、王東暉、林勝利等71人。


本修憲案為「民進黨黨版修憲提案」。


2、一讀會(提案說明及大體討論)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5次修憲,於88.06.24上午,第8次大會開始舉行一讀會提案說明。


依據88.6.22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政黨協商,一讀會政黨發言按政黨比例分配國民黨3、民進黨2、新黨1、第四黨團1;黨版說明時間加倍。


A、提案說明:


(a)、修憲提案20號:


本案一讀會,於88.06.248次大會舉行,首先由提案人朱新民作提案說明。其要旨為:


立法院立法委員為225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64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168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8人。


四、全國不分區41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第二款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之名額,每滿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名額,採政黨比例選出之,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


(※詳見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8次大會速記錄.41~45)


 (b)、修憲提案33號:


本案一讀會,於88.06.259次大會舉行,首先由提案人新黨王高成、民進黨邱建勇作提案說明。其要旨為:


「因此我們主張實施兩票制,選民投票給政黨,然後以各政黨所得的票數來分配僑選與不分區立委的名額。」


提案案由如下:


茲修改憲法增修訂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為:


「立法院立法委員總額自第五屆起160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64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107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2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8人。


四、全國不分區41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前項各款當選名額,每滿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詳見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9次大會速記錄.38~41)


(c)、修憲提案42號:


本案一讀會,於88.06.2810次大會舉行,首先由提案人民進黨周威佑作提案說明。其要旨為:


   「第一項即是將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由目前的複數選區單計不可讓渡,就是SNTV的選舉方法,改為聯立式單一選區比例代表混合制。」(※再增補提案條文)


(※詳見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0次大會速記錄P.2~4)


以上所謂:「聯立式單一選區比例代表混合制」,乃是「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是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為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各政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其規定之當選規則如下:


(一)以各政黨在「政黨票」之得票比例分配總應選名額,初步確定各政黨當選議席數。


(二)單一選區候選人以得票最高票者當選。


(三)各黨當選議席數扣除該黨在小選區當選的議席,不足額則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補足。


此制之優點包括:「公平性較高,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一致,小黨將有生存空間;選民可以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防賄效果優於現制等。」


其缺點在於:「當選席次之分配程序較為複雜,席次分配結果與小選區選舉結果出入頗大;易形成超額當選、總席次增加的情形;易形成小黨林立;易有分裂投票之現象;政黨於小選區所獲席次愈多,愈不利於政黨名單候選人,容易造成政黨內部同志之緊張關係。」


 (※資料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B-091-054.htm)


3、修憲審查委員會審查:


     依據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修憲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連同審查議決通過之條文與原修憲提案條文,一併提報大會決定之。」


    另依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46條之一規定:「大會就審查完竣之議案,於審查委員會說明其審查之經過及結果後,應議決進行第二讀會或不予審議。」


    第三屆國民大會設有『修憲審查委員會』,全體國民大會代表均為審查委員。『修憲審查委員會』下設『常務委員會』,其「常務委員」依政黨(※國民黨、民進黨、新黨、無黨籍等)比例推派代表組成。


    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4次大會,由『修憲審查委員會』總召集人蔡定邦、顏耀星、王美月(以上為國民黨籍);洪茂澤、劉貞祥(以上為民進黨籍);李炳南(以上為新黨籍);陳婉真(以上為無黨籍),就『修憲審查委員會』審查經過與結果作報告(由民進黨籍洪茂澤代表報告)


一、審查經過:


()、修憲審查委員會進行修憲案大體討論。


()、審查小組進行修憲案審查。


()、修憲審查委員會進行修憲案綜合審查。


二、審查結果:


有關立委選制之修憲提案第33號經決議不通過;修憲提案第20號、第42號決議通過(※再增補修憲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條文)


(※詳見:88.08.30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4次大會速記錄p5~7)


4、大會對修憲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表決:


    經『修憲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修憲案,再交大會表決是否進入二讀會。


(1)、修憲提案第20號第四條第一、二項。


※審查結果:88.08.30上午,第14次大會決議:同意依照審查會的決議,讓本案進入二讀。(※再增補提案條文)


(※詳見:88.08.30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4次大會速記錄p36上欄。)


(2)、修憲提案第33號。


※審查結果:88.08.30上午,第14次大會決議:不予審議。(※再增補提案條文)


(※詳見:88.08.30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4次大會速記錄p34上欄。)


(3)、修憲提案第42號。


※審查結果:88.08.30上午,第14次大會決議:同意依照審查


  會的決議,讓本案進入二讀(※再增補提案條文)


(※詳見:88.08.30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4次大會速記錄p33~36)


5、大會審查:


     經『修憲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修憲案,交大會審查表決通過者,則進入二讀會審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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