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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修憲始末:還原歷史真相,讓擾亂小民安寧的無智魔鬼無所遁形!》


楔子~

岩里政男‧李氏登輝桑說:「單一選區是大錯誤!」


                                     


() 民進黨之怒


2012總統跟立委選完~


民進黨當選席次不理想~


綠媒體、綠學者、綠政客一片撻伐:


「選制所造成的『票票不等值』,違反『平等選舉原則』!」


民進黨所謂:


「選制所造成的~


乃指「單一選區兩票制。」


民進黨團甚至要聲請大法官釋憲~


黨團總召柯建銘還強調,這是大是大非問題!


                                       


()岩里政男‧李氏登輝桑開講


最近老帥岩里政男‧李氏登輝桑開講:「單一選區是大錯誤!」


李氏登輝桑是於2012916日 ,


出席台聯政策研討會時表示,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是大錯誤,立委只關心『他家的事情』,


沒有國會議員為國家的事情說話,如果不改變,台灣沒有機會。」


老帥開講,耄耄逾耄耋,尚憂國憂民,偉大啊!愛國啊!感人肺腑啊!


                                     


()、孰令致之?


然而,是誰?把立委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如果,『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是大錯誤』,會讓『台灣沒有機會。』


誰是始作甬者?


誰是作這個改變的罪人!


                                        


() 憲法原條文規定之立法委員選制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4(原條文),立法委員選舉如下: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


         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立法委員選制


80422,制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 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以上不論民國36年公布實施之憲法原條文第64條,或80422日 制定之增修條文第二條,均無規定『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制。』


                                       


()、是誰將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制。」


1999(民國89),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修憲,修訂增修條文第四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從以上得知,『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是1999(民國88),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修憲的結果,該次修憲就是將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的法源根據。


此一條文經中華民國89425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83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 憲法修改的程序


依據憲法174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 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此一修憲門檻,不可謂不高,以當時國民大會代表的結構而


言,如果沒有政黨合作,要完成修憲,那是不可能的事!


     那麼,第五次修憲經過如何?由誰主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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