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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退位后的优待条款!


清室退位后的优待条款共为两个清单,其原文如下:清室退位後的優待條款共為兩個清單,其原文如下:
  
第一清單: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二、保護其原有私產;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民國得設法代籌生計;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以上各條,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第二清单:(共分兩項)
  甲、關於清帝退位後優待之條件:
今因清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清帝遜位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第一款:清帝遜位之後,其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清帝遜位之後,歲用 四百萬兩 ,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付;
第三款:清帝遜位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員照常留用;
第四款:清親遜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製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日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清親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第八款:原有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平等;(三)清皇族私產一律保護;(四)清皇族免兵役之義務。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以上各條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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