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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修憲始末:還原歷史真相,讓擾亂小民安寧的無智魔鬼無所遁形!》


6、第二讀會: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5次修憲二讀會,於88.08.3014次大會舉行,其進行方式是一案一案,以舉手表決方式處理。


依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四十七條: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經廣泛討論後,依次逐條提付討論議決。代表對審查通過之議案所提修正案及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應先於原議案討論議決。前二項議決以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行之。


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二讀會逐條議決前,如有代表對審查意見有疑義時,須由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得再付審查。但再付審查以一次為限。


經議決再付審查時,對原審查通過之議案所提修正案均不予審議。


代表對再付審查通過之議案提出修正案者,仍依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行之。


第四十八條:


第二讀會修正議決之條項文句,得由主席交原審查委員會或指定代表若干人整理之。


其第二讀會之過程如下:


(1)、由秘書處朗讀進入第二讀之修正條文()


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二項:(照原修憲提案第20號第一、二項條文通過。)


「立法院立法委員為225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64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168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8人。


四、全國不分區41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第二款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之名額,每滿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名額,採政黨比例選出之,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待增補原修憲提案第42號條文)


(2)、由提案人說明提案要旨()


(3)、提案討論()


     各黨團、各代表均未對此提案表示意見。


(4)、逐案議決:第二讀會之表決,以逐案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a)、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二項等二項,投票表決結果均未通過。(※再增補原修憲提案條文及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詳見:88.09.3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8次大會速記錄p.56~57)


(5)、各黨推荐第二讀會修正議決條項文句整理小組名單:


        國民黨:柯三吉、彭錦鵬、謝瑞智、沈銀和、吳茂雄、蔡正元。


        民進黨:鍾佳濱、周威佑、莊勝榮、鄭麗文。


        新黨:湯阿根、曲兆祥。


        第四黨團:江文如。


   88.09.01日,第二讀會期間,民進黨人士「施明德先生、張俊宏先生、李應元先生,也就是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的總召集人,跟副總召集人陳昭南先生,以及過去長年的政治犯黃華先生,一起到陽明山聲援民進黨代表。」


 (※詳見:88.09.3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8次大會速記錄p.45)


7、第三讀會: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5次修憲第三讀會,於88.09.318


次大會舉行。其表決方式,仍以逐案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投票結果,中華民國憲法增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


第十條完成三讀法定程序。確定。

(※増補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二項等二項,二讀投票表決結果均未通過,何以進入三讀。)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225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64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168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8人。


四、全國不分區41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1人。


(※詳見:88.09.3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8次大會速記錄p.7381)


8、總統公布:


本修憲案,經第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第18次大會,完成三讀法定程序確定後,由總統依法,於 中華民國88915日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21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0條條文。(※當時的總統是李登輝先生。)


                        


()、怪獸大法官‧499號釋憲文


   本修憲案因牽涉國大代表延任案,被輿論喻為「自肥」而廣受社會遣責,因此大法官於中華民國89324日 ,作出「解釋字第499號」釋憲文,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86721日 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對此釋憲案,各方看法不一,最主要的爭論點是:「釋憲機關可否否定制憲機關,經法定程序通過,而且又經總統依法、依職權所公布的『憲法』」?如果可以,那麼台灣的大法官豈止怪獸大法官?又豈止恐龍大法官?簡直是「太上大法官」!


即或大法官本身,對此釋憲文亦有持不同意見者,如蘇俊雄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內亦認為:「~多數意見逕行宣告其失效,對此本席不予贊同。」陳計男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內亦認為:「憲法有無賦予本院可經由憲法之解釋,並進而宣示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失效之權限,則非無疑問。


陳計男大法官以為:「造成規範衝突之憲法增修條文,自仍需由民意之檢驗決定,不宜由本院大法官介入代為抉擇。~仍應由修憲機關就規範衝突重新檢討,作為合理而不衝突之整體修正,以解決此一規範衝突。」


曾華松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內亦認為:「釋憲機關行使權力之唯一防線,乃釋憲機關之自我抑制,釋憲機關違憲審查權,其行使範圍,並非有很大幅度之裁量空間~。至憲法結構之調整,應由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非釋憲機關之權限。」


所以大法官「499號釋憲文」,不但澎漲了大法官自己的職權、開了憲政玩笑、也鬧了憲政笑話,更為台灣民主憲政,留下幼稚、可恥的污點!


   89年4月8第3屆國民大會召開第5次會議,國民大會代表對作出「499號釋憲文」之大法官,抨為「大法官制度的荒謬。」譏大法官為「不學無術」。


 民進黨國大代表陳大鈞說:「~現在的大法官,對自己的職權,也做了擴張性解釋。~大法官卻將自己的身分解釋為一般法官,享有終生職的保障,就這一點來講,當時大法官的解釋,確`實是有所失當的。」


 同是民進黨國大代表陳進發更直言:「~不需要再豢養一群大法官,讓這些憲政妖魔鬼怪在那裏亂搞一場。一個釋憲機關竟然可以將制憲機關修憲通過的案子,解釋成違憲,使我們覺得這是個很奇怪的體制。」,故有倡「廢除大法官」之議者。




(※詳見:89.04.143屆國民大會第5次會議第3次大會速記錄p.26~30)





今日台灣政客,動輒祭出「聲請大法官釋憲。」竊思,大可不必,當今以政治任命的大法官,其未必都有「是非」、未必都有「正義感」、未必都有「大法官風骨」、未必都有「憲政精神」,他們也只是「各行各業」中之一流,只是一個神主牌,混口飯吃而已!


筆者亦曾為文評之,待他日另貼,在此不多贅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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