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聯合內閣、雙首長制暨我國憲政體制初探


  時下政爭方興未艾,國內三大主要在野政黨為展現力量、穩定政局,共同組成在野聯盟,其領導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舉行高峰會,期能「彰顯主流民意,確保全民福祉」。會議結束後,三黨共同發表聲明,揭櫫國內十大政經亂象,並提出六大主張以為建言。其六大主張之第一項為:「回歸憲政體制,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現行憲法雙首長制必須落實。」云云。


    面對朝野一觸即發的政治危機,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認為:「唯有陳水扁深刻反省,回歸憲政體制,落實雙首長制,進行左右共治,才是解決之道。」施明德更進一步說明:「遵守憲法是當權者的天職,穩定政局是總統的義務」他認為「有多少實力、享多少權力,才能穩定政權。當國會多數時,行政院就是別人的。」因此他呼籲:「總統應交出行政院。」對於在野聯盟的建言,以及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的呼籲,彭明敏教授於十一月十九日轉述陳水扁總統的看法,陳總統認為,如果在野黨所謂的「聯合內閣」,指的是把一切行政權交給在野黨,閣揆和部會首長都由在野黨決定時,那人民還選他當總統做什麼?他不願意接受這樣的「聯合內閣」建議。對此,彭明敏教授表示,在野黨所謂的「聯合內閣」,指的到底是內閣組成容納在野黨成員,還是把閣揆和部會首長提名權都交給在野黨,其中有很大差別,外界也有不同看法,必須先弄清楚「聯合」的定義所指為何。李鴻禧|這位號稱國師的憲法學教授也表示,台灣還屬於不成熟的憲法社會,要用這部自我發明、雜七雜八的憲法,不如重新制憲,學習憲政先進國家的制度,選擇總統制或是內閣制,不需要一些不三不四的制度。


    有關朝野對聯合內閣及雙首長制之論述,總統府秘書長游鍚認為:「目前政府運作已是雙首長制,行政院院長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總統是國家元首,如以罷免總統要求聯合內閣,這會讓人家誤會。」行政院院長張俊雄也指出:「朝野理念不同,又要聯合政府,以期維持政局穩定,要達成這個理想,恐怕還有點距離。就憲政體制來說,立法院閣揆同意權已取消,並不一定要由國會的反對黨來任命閣揆。」民進黨籍的立法委員林濁水「質疑施明德一知半解,不明白法國兩次左右共治都是出現在﹃舊總統、新國會﹄的現實下,是法國以﹃新民意主導原則﹄所創下的憲政慣例。」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沈富雄委員甚至認為,法國第五共和總統有主動解散權,如果我國要實施聯合內閣,應先修憲讓總統也有主動解散權。該黨秘書長吳乃仁更直批「現行的制度是一團混亂制」。


    在百家爭鳴、各有解讀的情形下,本人認為朝野各方人馬都各自站在對自己有利的位置說話,而把相關制度的原意都混淆、甚至曲解了,其結果是誤導民眾、歪曲民意,最後的問題還是一籮筐。因此,如果彼此的認知還是如此南轅北轍、各持己見,不但無濟於事,要想獲致共識、穩定政局,那根本是緣木求魚。百姓,還有得苦哩!


    是以,本人不揣鄙陋,試就聯合內閣和雙首長制等相關責任政治與憲政問題,略述一己之得、一管之見,就教各方賢達。


    在世界各先進民主國家中,英國是最早實施民主政治的國家,其政府組織是典型的內閣制,首相為內閣首腦,居實際行政首長的地位,也是英國政治中最顯赫的人物,而擔任首相的第一原則,是必須為平民院中多數黨首領,其理由是內閣施政方案,必須得到平民院信任,如非多數黨首領,勢必無多數議員為其後盾,遭遇挫折為意想中事,如何能順利施政呢?(註一)在政黨政治之內閣制國家,一個政黨能在國會獲得絕對多數的席次並不容易,因此很多民主國家,只有聯合二、三政黨組成聯合內閣,乃是常見的事。但是一般而言,內閣制國家如果內閣係由獲有過半席位的絕對多數黨所組成的一黨內閣,其政府較為穩定,但是如果內閣係由未過半數的政府組成少數派政府,或由政黨聯盟組成聯合政府,則有倒閣頻仍的危機。聯合內閣在歐陸採比例代表制國家,較常因多數黨的形成而出現。內閣須經由若干小黨組成政團,然後籌組而成。此種內閣之閣員,每易以其政黨為後盾,對決策不肯讓步導致因細故而瓦解;有時則因政黨不守盟約,致使政府經常被推翻,呈不安狀態(註二)。


    因此一般內閣制國家,元首僅能任命在國會中獲得過半數議員支持的多數黨,或聯合政團領袖擔任總理,自己不能自作主張,否則將會引發危機。因為任命未獲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出面組閣,總理容易難產,即令勉強出任,所有法案及預算在國會也將面臨難以過關的命運,從而使行政陷於癱瘓(註三)。或許有人會認為多數黨議員不一定會全數遵照黨的意旨行事,故即使多數,在表決議案時,不一定會完全站在黨的一邊。但以英國為例,國會的政黨控制甚為嚴格,多數黨在緊要關頭時,國會議員通常會遵照黨的指示,因為在重要投票中,不能支持政府,很可能會終止一位國會議員的政治事業。因此,幾乎所有的國會議員都知道,假如他們想要連任,則黨的標誌乃是主要先決條件,他們須建立起對黨、對國會同僚及對地方支持者的忠誠。因為他們都知道,一個分裂或派系林立的黨,是不容易獲得選民青睞的(註四)。


    例如:一九九四年英國首相梅傑,在參與「馬斯垂克條約」的國會表決上,因黨內異議分子跑票而失敗,梅傑隨後不久即提「信任投票」案,要求平民院表決,在倒閣壓力下,部分跑票者在因顧忌會重選而歸隊,終於險勝工黨,強渡關山(註五),此即最好的證明。


    因此,內閣制的原理在於「國會優越」,國會的權力是無上限的,沒有預設的範疇,致有「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外,無所不能」之說,質言之,國會保有最後的無上與合法的萬能。在此原理之下,內閣要不斷受到國會的審查,它必須向國會負責,從某個角度看,它的確是國會的一個委員會而已,它的權力再大,也無法不奉行國會多數決的決議。(註六)


    從以上分析得知,內閣行使職權非議會衷心合作不可,故在法國第四共和之政治制度中,如果內閣提信任案,等於說:「此一法案乃本閣重要政策,如不通過,本閣唯有辭職一途。」(註七)英國內閣所提出之信任案,如未獲國會通過,其內閣又怎能戀棧?


    是以在內閣制的國家中,有一些重要的特徵,茲分別簡述如後:


一、虛位元首


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多數有一擁名位而無實權的元首,如英國國王、日本天皇和新加坡總統,都是屬於擁名位而無實權的國家元首。任何內閣制國家如果沒有虛位元首,一定會發生很大的困難。其一,內閣制國家的元首如享有實權,內閣無法向議會負責。蓋元首如有實權,元首自己決定政策,內閣勢須處處聽命,內閣究應如何負其責任?其二,元首如有實權,元首已加入政治漩渦,他的政見,可能直接與民意相衝突,在那種情形中,元首應引咎辭職,不然,政府的民主精神將完全喪失。其三,元首如直接向選民負責,那已是總統制,不復稱為內閣制了。


二、內閣為行政與立法的連鎖


在內閣制的國家,內閣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樞紐。它一方面提出政策,成為立法機關討論的重要對象。而另一方面,又執行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督責所屬,務使澈底推行。為貫徹上述作用,下列原則相當重要。


內閣閣員有權出席議會,對他們所提的政策作陳述與辯護。


內閣有充分的提案權,內閣提案代表內閣的政策,因此必須於內閣會議後始行提出。


內閣向議會負責,這一點是責任內閣制精神之所在。議會對無能或施政錯誤的內閣,應該表示其譴責或不信任的態度,迫使內閣下台。


內閣得解散議會,此是內閣制最精微的問題,沒有解散權之內閣,不特將受制於議會。因為議會得以不信任及譴責的方式迫使內閣辭職,內閣如無此自保之道,它將完全受制於議會。


三、議會至上


議會至上可以說是內閣制的重要特徵。此一議會至上之原則,在於預防內閣有駕馭議會之情形。其有效工具如下:


預算權:英國議會藉預算權而取得崇高的地位,故以後施行內閣制的國家,無不效法此點。


控訴:這是一項比較陳舊的方法,是在英國內閣制尚未確定時代,議會控制各部大臣唯一的辦法。


質詢與詢問:此兩項同為議會與政府日常施政的方法。


內閣制的國家,其採行的制度有混合內閣制與一黨內閣制。其中,混合內閣制由於閣員來自各黨各派,每一閣員均有一小黨為其後盾,彼此並無共同政見,不容易有明朗而一貫的政策,因此此制存在許多缺點。至於一黨內閣,乃是由議會中某一政黨單獨組閣,不滲入其他政黨的分子在內,以求政府之安定。在英國內閣中,大多屬於此一形式。(註八)


    其次,讓我們簡單的來探討一下有關總統制的問題。在世界各先進民主國家中,美國可以說是典型的總統制國家。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開宗明義的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因此在總統制的國家,總統為國家元首,亦為行政首長,總攬國家行政權,決定一切政策,負實際行政責任,這可說是總統制最具體的特徵。一般而言,總統制國家中,仍有下列特別值得注意的現象。茲簡述如下:


一、立法與行政的分立


總統制的內閣人員,不得出席議會: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凡在美國政府供職者,不得於其任期內擔任國會議員。反過來說,國會議員不得兼任政府的文官職位。


總統不得解散國會:美國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如其政見與總統不同而處處與總統為難,總統唯有忍耐,沒有解開僵局的途徑。對此,總統無解散國會之權。


國會不能強迫總統辭職:總統制下的總統,直接向選民負責,故不受議會的節制,這是保障總統獨立地位的方法。


二、行政與立法的互相制衡


總統的覆議權:美國總統對議會所通過的法律案,可使用覆議權,而經總統覆議的法律案,議會非有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不得維持原案。


總統的咨文權:總統的咨文,普通對立法機關有領導作用。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三項:「總統應隨時向國會報告聯邦政府的情形,並以本人所認為必要及適當之政策咨送於國會,以備審議。」是以總統的咨文權,逐漸成為重要的提案權。


參院的任命同意權:美國聯邦政府之官員,除半數為常任文官,由考試方法錄用,並由法律予以保障外,其餘半數可由總統及閣員任用,不受考試法的限制。


參院的條約批准權:參院對條約有批准權。


國會的立法權:除參院的特殊制衡作用外,兩院的立法權對總統的行政權也頗能有所牽制。


總統制國家的總統,實兼有兩種身分,其一為國家元首,其二為行政機關首長。自其為國家元首而言,他象徵著國家主權,代表國家,主持一切重要典禮,接見外國使節,公布國家法律,宣布大赦或特赦。從總統為實際的行政首長而言,他享有下列各項權力。


行政的督導權:所謂行政的督導權,即指統率龐大的行政機關,並監督各級人員,以忠實執行國家的法律。此外總統有命令權,這也是總統的重要權力之一。


外交權:外交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獨立的職權之一。外交官的任命、外交政策的決定,以至外交活動的主持,總統每親與其事。


軍事權:美國總統多數屬文人,然所有的總統,都是軍事上最高的決策者,因此軍事的調度,則完全操諸總統之手。


此外,內閣制的閣揆與閣員,在總統制為總統的重要幕僚,所有政治責任由總統一人負責,總統並為行政首長,故其左右都是他的幕僚,必須向他負責。其中有二點可以說是總統制的必要條件:其一,總統制國家的閣員,皆由總統任命,故為總統的屬員,受總統指揮監督。其二,總統有政治責任,而閣員無政治責任,故政策的決定,必須取決於總統,閣員不過處諮詢地位。(註九)


    接著讓我們再來探討有關雙首長制的問題。雙首長制肇始於法國第五共和。其實「雙首長制」這個名詞是一般憲法學者所賦予的,其緣由乃在於法國第五共和出現「左右共治」時,學者們才將之界定為「雙首長制」,這是法國第五共和憲政制度的一種奇特現象。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肇始於一九五八年阿爾及利亞獨立事件,由於駐守阿爾及利亞的法軍不滿政府措施而叛變,法國政局出現危機,此時戴高樂總統受命而出以解決該項危機。危機結束後,戴高樂受到英雄式的崇敬,並擔任兩任的總統(註十)。戴高樂於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在國民議會,以三二九票贊成對二四四票反對,獲得信任及授權後,遂著手制定新憲。這部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草案在短短數月內,於一九五八年十月四日經公民複決通過,正式完成了制定手續。(註十一)


    大體上,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中,有關總統職權的規定,舉其大要如下(註十二):


維護憲法之遵守,確保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國家之延續。(第五條)


任命總理,並於後者提出政府總辭時免其職務,並依總理建議任免部會首長。(第八條)


總統主持部長會議。(第九條)


總統應將業已通過之法律,於送達政府十五日之內予以公布。總統在頒布法律期限屆滿前,得要求國會就該法律或部分條文再加審議,國會不得拒絕。(第十條)


總統得將有關公權組織、國協協定或國際條約之批准等任何法案,提交公民複決。(第十一條)


總統於諮詢國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議會。(第十二條)


總統簽署總統行政命令及部長會議所決議之行政命令,總統任命國家文武官員。(第十三條)


總統派任大使及特使駐節外國,並接受外國大使及特使之到任。(第十四條)


總統為三軍統帥,並主持國防最高會議及委員會。(第十五條)


總統有特赦權。(第十七條)


總統得向國會兩院提出咨文,予以宣讀,上述咨文無須討論。(第十八條)


總統負責對外談判,並批准條約。(第五十二條)


    法國這部一九五八年十月四日所頒布第五共和憲法的立法本意,是維持「責任內閣制」的精神,亦即總統不負政治責任,而由總理與其政府對國會負責。但是憲法同時又將國家行政權由總統與總理分別掌管(註十三),在第五共和憲法中,有關於總理職權的規定如下:


一、政府制定及執行國家政策。政府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政府依憲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條件及程序對國會負責。(第二十條)


二、總理指揮政府行動,負責國防、確保法律之遵行。除第十三條所規定事項外,總理得行使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第二十二條)


三、總理所簽署之法案,必要時得經有關部長副署。(第二十三條)


四、政府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中央級之代表性職業,及其他一切公職或職業性活動。(第二十三條)(註十四)


由於在第五共和憲法中,對總統及總理都各有職權,這或許憲法學者稱為「雙首長制」的理由依據吧!但是法國這部著稱於世的第五共和憲法,其最具特殊的現象並不在於總統與總理各擁職權,而是它的「左右共治」。我們幾乎可以這麼說,法國第五共和的「左右共治」,是世界各國憲政史上最奇特的「憲政現象」,也是一種獨特的「政治現象」。這裏稱之為「現象」,因這不是常態的「制度」,而是因時而異所產生的「政治連體嬰」。這個「政治連體嬰」也為法國政治上帶來深遠的影響。


    現在讓我們來探討法國第五共和「左右共治」的形成。依據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規定,總理是由總統任命,但事實上,總統這份權力並非絕對,因為在議會式的責任政治前提,總統必須任命足以掌握國會多數的人選出任總理,俾使政治機制運作無虞。(註十五)可是當總統不再擁有國會多數的支持時,首先總統即無法憑依個人意願自由任免總理,如前所述,此時總統便須任命足以掌握國會多數的人選出任總理,於是總統與總理棣屬不同陣營、不同黨派的「左右共治」,於焉出現。一旦總統與國會多數對立情勢演變為「左右共治」的局面時,以往因總統權力而對憲法可能作成的擴張解釋或擴權的運作模式,必將隨總理在國會勢力穩固,受到強烈的抨擊與質疑。但基本上,總統一旦失去國會多數支持的政治籌碼,主動的攻勢已轉為被動的防守(註十六),此乃政治的現實,時勢使然也!


    法國第五共和至今,一共出現了二次左右共治。分別是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間,左派總統密特朗與右派總理席拉克,以及一九九三年三月左派密特朗總統與右派總理巴拉杜。    第一次共治局面是在社會黨利用執政期間,將國會選舉方式由二輪多數決,改為比例代表制的影響,右派最後僅以二百八十九席險過絕對多數(二百八十七席)的門檻,成為國會多數黨。


    第二次共治局面則在一九九三年,右派陣線聯合以四百七十二席的壓倒性成為絕對多,而社會黨僅存五十七席,此一勝負懸殊的態勢形成共治。因此密特朗總統不得不任命右派巴拉杜為總理。(註十七)


    或有人認為,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黨派,其意識形態或執政理念必定相左,如何能共同治理國家?然而,原則上總統既已選擇共治,即已表明讓步的姿態,因此在多數統治的議會制架構下,政府單向國會負責的體制在共治期間,將以切合憲法條文,更為體現民主憲政(註十八)。事實上,從密特朗在一九八六年共治前夕的談話中:「對於這個問題,我只有一個唯一可能、唯一合理、唯一切合國家利益的答案,那就是憲法、憲法、憲法。」(註十九)所表現的堅定語氣來看,「左右共治」並非不可能,其成效端看當事人之憲政認知與政治風度也!


    瞭解了法國第五共和憲政之後,或許有人會問:「不管雙首長制或左右共治,到底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是屬於那一種制度?」第三屆國大代表、前警察大學校長謝瑞智教授認為:「法國第五共和之中央政制,類似內閣制,也類似總統制。」有關類似內閣制方面,其特徵為:


內閣向國會負責。(第二十條)


內閣總理對法律案有提案權(第三十九條)


國會得對政府提不信任決議,惟有條件限制。(第五十條)


總統得解散國會。(第十二條)


總統行使憲法之權限,原則上須內閣總理副署,必要時並由負責部長副署之。(第十九條)


在類似總統制方面,其特徵如下:


總統在一九六二年以前,由選舉團選舉之,一九六二年以後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七年。(第六條)


總統任命內閣總理。(第八條),內閣總理決定執行國家政策(第二十條)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國務員。(第二十三條)(註二十)


此一憲政制度,與德國為避免強勢議會與多黨制的內閣制缺陷,所創造出之威瑪憲法,亦有相類似之處。然此一將議會內閣制配上總統制之方法(註二十一)孰優孰劣,亦可供吾人參考。


    綜合以上諸論,筆者謹提出有關聯合內閣、聯合政府、雙首長制和左右共治之個人淺見,就教諸位先進。


    以目前總統、閣揆都是民進黨籍來說,那是名副其實的「執政內閣」。今天如果執政黨能對政治現實妥協,請國會多數黨來組閣,目前國會多數黨即是國民黨,如果這項組閣工作,完完全全由國民黨來承擔,那麼這個「內閣」就不能叫做「聯合內閣」,因為「內閣」中沒有其他黨派人士,也就是沒有人跟他聯合。所以這樣的內閣,我們稱之為「一黨內閣」。但是此一由國民黨所組成的「一黨內閣」,可以和「扁政府」合稱為「聯合政府」,因為行政院是政府、總統府也是政府,所以對這種現象我們稱之為「聯合政府」。而這樣的「聯合政府」,正是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和閣揆分屬不同黨派人士擔任的「左右共治」,也就是所謂的「雙首長制」,但這「雙首長制」只有出現「左右共治」時,才能明顯被襯托出來,如果沒有「左右共治」現象時,那麼總統與閣揆都是一家,那時總統的權力,有可能較為擴張,這也是為什麼法國總統如非得已,不願見「左右共治」發生的原因。


    回過頭來再說「聯合內閣」,如果在國民黨組閣過程中,共邀其他黨派,諸如-親民黨、新黨或無黨籍人士,共同組成內閣,此種由多黨組成的內閣,我們才能稱之為「聯合內閣」。如果國會中各黨都不超過半數,最後由多數黨,或執政黨本身出面聯合各黨派人士組閣,此種類型之「內閣」,吾人亦可稱之為「聯合內閣」。也就是鄒文海教授所稱的「混合內閣」。(註二十二)


    至於謝瑞智教教所提出的「混合制內閣」,基本上與鄒文海教授所稱的「混合制內閣」,在內涵有所不同。謝教授是以德國威瑪憲法之憲政體制為主要論點,也就是說該種憲政制度中,有些類似總統制、有些類似內閣制,是此兩種制度之混合,故稱混合制。


    現在再讓我們來探討我們中華民國這部憲法學權威教授李鴻禧口中的「不三不四」(註二十三)、「雜七雜八」憲法,究竟是屬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抑或民進黨中央黨部秘書長所稱的:「一團混亂制」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四條,及增修條文第二條,對總統職權已有明文規定(註二十四),其中最主要的職權有: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第三十五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第三十六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第三十七條)


總統依本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三十八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第四十一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總統於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註二十五)


    以中華民國憲法對總統職權之規定,如依總統制的特徵來檢視,我們不可否認如前所述,頗有總統制的精神存在。然而吾人不能因此而認定我國憲法即為總統制,因為我國憲法對行政院院長之職權,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其中較為重要的規定有: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二條)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增修條文第三條)


    雖然我國憲法對行政院職權之規定條文不多,但除上列二條重要規定外,其餘如第五十八條、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幾乎已經涵蓋所有行政權,而且此一對行政職權之規定,亦完全是我國政務推動的依據及動力。因此,如以內閣制的特徵來檢視,那麼我國憲法也有內閣制的精神,因為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同樣地,我們也不能因此認定我國憲法是屬於內閣制,畢竟我國行政院院長不是國家元首,也不是三軍統帥。


    從以上對我國憲法的解析中,由此可見,依現行憲法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都各有職權,並各有對民意負責的方式,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總統則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向立法院做國情報告(註二十六)。準此而言,本人認為,以目前我國憲政設計而言,是類似法國第五共和雙首長制的憲政體制。民進黨前主席張俊宏曾謂:「我國憲法又沒有寫是雙首長制」,以張氏之學歷、經歷,竟口出此言,實令人納悶。試問:世界各國憲政體制中,有那一個國家的憲法明白寫著:「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故張氏此言,容或謂有點幼稚。至於號稱憲法學權威李鴻禧的「雜七雜八」論(註二十七),以及民進黨秘書長的「一團混亂制」說(註二十八),更是等而下之。蓋其不負責任之論,更不足論之矣!


    謝瑞智教授認為我國憲法與法國憲法較為接近(註二十九),本人亦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屬於雙首長制,然而這種見仁見智的觀念,其實就看主政者如何去解讀?如何去運作?但是憲法的規定、憲法的精神,白紙黑字是不容抹煞和曲解的。只要能使國政運作順暢,使國家能在安定中求發展,百姓在發展中得到幸福,那就是最好的制度,這才真正是「全民的利益」。至於李鴻禧教授所謂:「要用這部自我發明、雜七雜八的憲法,不如重新制憲,學習憲政先進國家的制度,選擇總統制或是內閣制,不需要一些不三不四的制度。」照李氏之論,「這部自我發明」的憲法是「雜七雜八、不三不四」的憲法,那我們不禁要問:「自己國家的憲法不﹃自我發明﹄,難道還要由國外進口?」再請問:「世界上有那一個國家的憲法不是﹃自我發明﹄,而是由國外進口的?」此外,「憲政先進國家的制度」中,就只有總統制和內閣制嗎?那麼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和德國威瑪憲法是什麼制?德、法是不是「憲政先進國家」?舉世中,有誰批評該兩國的憲法是「雜七雜八、不三不四」的憲政制度?是以昧著良心,一味的惡意批評什麼:「不三不四、雜七雜八」、「一團混亂制」,這種不負責任的說法,並非智者所應為。畢竟,政治是眾人之事,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呀!


    初探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屬性之後,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目前我們的政治現況。目前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陳水扁、副總統呂秀蓮,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而產生,得票率為百分之三十九。其所屬的政黨|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占總席次二百二十四名的七十一名,其他在野的國民黨一一五席、親民黨十七席、新黨九席、無黨籍七席、其他五席。也就是說,執政黨在國會中的席次,只占了總席次的百分之三十一點六九。以這樣的政治現實,從以上的討論中,其憲政體制除非是典型的總統制,否則國家元首勢必任命國會多數黨黨揆組閣,才能順利推動政務、安定政局。這不論從政治學、憲法學,比較政府學之原理原則,乃至於從各國政黨政治或憲政體制上實際之運作而言,都是不得不然的政治軌跡也!


    然而陳水扁在五二○就任總統之後,一直昧於這樣的政治現實,堅不與國會多數黨或在野聯盟黨妥協,其所持的理由如前所言:「如果在野黨所謂的﹃聯合內閣﹄指的是把一切行政權交給在野黨,閣揆和部會首長都由在野黨決定時,那人民還選他當總統做什麼?他不願意接受這樣的﹃聯合內閣﹄建議。」其實陳水扁總統此論,吾人不得不指出,這不僅違背政治學原理、原則,更悖離各民主國家政黨政治實際之運作模式甚矣!蓋任命國會多數黨組閣,乃民主國家政黨政治常態,此不惟陳水扁總統之遭遇如此也!國際知名的政治學者、政壇老前輩彭明敏教授和國師李鴻禧教授應知之甚詳,不知為何兩位政壇老前輩、學術界大名人,竟任其弟子總統如此不顧政治現實,漠視政黨政治運作常態,導致政局危機重重,誠令人為之一嘆!


    若果,陳水扁總統不肯屈就政治現實,然若其能如前本文之所言:「只要能使國政運作順暢、使國家能在安定中求發展、百姓在發展中得到幸福。」吾人亦乃推心置腹、額手稱慶,或許陳水扁總統還能因此而自創「陳水扁式的憲政體制」而名垂青史。然而綜觀陳水扁總統自五二○上任以來,政局動盪、社會紊亂、各項經濟指標均呈下滑、景氣低迷不說,光是陳水扁總統的競選政見和行政院之重大政策,諸如:老人津貼案、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每週四十四小時工時案等等,莫不一一遭到立法院的封殺。不僅於此,立法院反而主導國政,制定出一些與陳水扁總統理念與行政院政策完全悖離、或無法接收的法案。試想,一府兩院對峙如此,國將奈何乎?


    凡此,不惟陳水扁總統令不出總統府,就是張俊雄院長的政策也走不出行政院,在這樣的情形下,朝野尖銳對峙,於是政局動盪、社會不安、經濟蕭條、企業出走、勞工失業等等亂象紛杳而至,而且是骨牌效應似的惡性循環,目前朝野仍繼續在互相虎視眈眈之中。真是國家前途未卜、人民命運難料啊!


    或如總統府秘書長游鍚所言:「目前政府運作已是雙首長制,行政院院長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總統是國家元首。」話是不錯,理論如此,但現今政府之實際運作並非依此而行,游氏此言不失駝鳥心態,蓋因真正雙首長制的運作,必須把法國第五共和的「左右共治」,落實在現實的政治環境中,也就是由國會多數黨組閣。故而游氏「掩耳盜鈴」的「自慰」,豈能解政爭困局?至於張俊雄院長認為:「朝野理念不同,又要聯合政府,以期維持政局穩定,要達成這個理想,恐怕還有點距離。就憲政體制來說,立法院閣揆同意權已取消,並不一定要由國會的多數黨來任命閣揆。」對此,吾人認為,朝野理念不同是否能與共事?這筆者在前文中曾提及:「﹃左右共治﹄並非不可能,其成敗端看當事人之憲政認知與政治風度也!」。    亦如前文所言,如果為政者都能信守如密特朗在「左右共治」前所言:「對於這個問題,我只有一個唯一可能、唯一合理、唯一切合國家利益的答案,那就是憲法、憲法、憲法。」是以,如果為政者心中有憲法、有國家、有人民,那麼雖「理念不合」,然「憲法如一、國家如一、人民如一」,何以不能共事乎?最近以來,朝野間不多是在大談要為國家、為人民嗎?或者,難道這只是「噴噴口水、作作秀、騙騙老百姓」罷了?如之,豈不是吾民之悲乎?至於張氏所謂:「不一定要由國會的多數黨來任命閣揆」之論,其實言論自由、各鳴其是自也無可厚非,但是張氏以閣揆之尊,其「政策走不出行政院」,諒必比誰都刻骨銘心,而竟出此言,吾人亦不知其政治智慧何在?至於立法委員林濁水所言:「施明德一知半解,不明白法國兩次左右共治,都是出現在﹃舊總統、新國會﹄的現實下,是法國以﹃新民意主督原則﹄所創下的憲政慣例。」對林委員之論,吾人深感疑惑,蓋吾人不知何謂「舊民意」?何謂「新民意」?設若林氏所指陳水扁總統為新民意,立法委員為舊民意,而舊民意不能代表民意行使職權?那麼在明年底立委改選之後,那時的新民意是新選出的立法委員,陳水扁已是舊民意矣!那時屬舊民意的陳水扁總統是否就不能代表民意制定


政策、推動政務、行使職權了嗎?此吾人深感不解也!或許,真正一知半解的是林濁水委員吧!


    其實,筆者並非一窩蜂、同流合污地在「噴口水」,因這並非本文之要旨,本文乃著重於從學理上的探討,參酌各先進民主國家政黨政治之運作模式,來解讀我國憲政體制,並探索目前政治現況,以一己之得,提供淺見,以作為野人獻曝而已!


    執政黨各級人士對於聯合內閣及雙首長制之錯誤認知,堅持不肯回應在野聯盟的建言:「回歸憲政體制,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現行憲法雙首長制必須落實。」而儘管政局之亂,大有星火燎原之勢,潛在的經濟危機與不斷發生的種種社會問題源源而出,但陳水扁總統仍無視於此種亂局,亦無視於其民進黨大老、前主席施明德的呼籲,仍毫無妥協的跡象。此種朝野堅持對立的結果,影響所及,在唐飛院長辭職那晚,筆者便斷定對台灣政局不敢寄予厚望,迨核四案爆發,筆者也預言未來台灣政局還有得亂,事實證明,三個月下來結果如何?這不是筆者神機妙算,明眼人一見即知也!而此刻,如果朝野雙方不遵循政治學的原理原則、憲政慣例以及各先進民主國家政治制度運作之模式而行,筆者還敢在此預言:台灣未來仍然不被看好。那時就是「台勞」出現的時候,如果以扁政府上任這七個月來的政治現象觀察,這種情勢出現的時機已不遠矣!


    其實,這半年來,對於政治、經濟、社會、產業、金融等等亂象,無論朝野各級人士,都紛紛在各種場合分析其原因和提供頗多建言,然都無法振衰起弊。其實,筆者冷眼旁觀七個月,恕筆者直言,無論朝野,不管官民或產學,他們對沈悶時局的觀點都錯了,因為方向不對。別的不說,只請問:不論政府官員、財經學者、國會議員,難道對股巿都不瞭解嗎?都沒有振興股巿的良方嗎?試想這半年來,無論產、官、學對股巿所提出的建言,不是洋洋洒洒?政府下在股巿的大補湯不是一帖又一帖、一次比一次重?結果呢?從前是「雞蛋、水餃股」一大堆,現在恐怕要變成「一個餛飩、一張衛生紙」了。筆者曾謂:「扁政府上任以來的任何一項振興股巿措施,如果是在國民黨政府時代被引用,那股巿不飛上天才怪,現在﹃綠色執政、品質保證﹄的扁政府,為何仍然天天看著﹃綠油油﹄的股巿而束手無策?原因無他,是陳水扁總統個人作風的問題;癥結無他,是老百姓對扁政府施政沒有信心的問題」。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現實的政治環境不改善,不光是股巿,所有一切現象|包括民眾對扁政府的信心,以及扁政府的施政績效,想要起死回生,筆者敢大膽斷言:「不可能」。


    面對政爭、亂局,面對逐漸沉淪的「美麗島」,口口聲聲愛台灣這塊土地的民進黨,難道真要以「辯」|一切我都沒有錯;「推」|一切都是在野黨在扯後腿;「拖」|等明年立委選完再說;「拉」|繼續與在野聯盟作角力戰來治國嗎?實施「聯合內閣」或「雙首長制」難道有這麼困難嗎?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沈富雄曾說:「現在扁政府內的閣員,很多都是國民黨員,這不是聯合內閣嗎?」講這種話真的是太幼稚,不但會把民進黨害死,也會把台灣害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卓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