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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回歸憲政體制                       


 


由立法院在野聯盟所主導的罷免陳水扁案,已如星星之火,燒遍台灣各個角落,面對此一政治危機,不管陳水扁、張俊雄、民進黨各公職人員及其支持者,乃至於由一群所謂『德高望重』人士所組成的澄社,都紛紛發表談話,呼籲當前的政爭應『回歸憲政體制』,好像只要回歸憲政體制,一切問題即可迎刃而解。對此,本人不揣鄙陋,謹述一管之見,就教各賢達。


    首先,如要『回歸憲政體制』,則唐內閣時期的部會首長應立即辭職,因唐內閣是由唐飛組閣而成立,閣揆既已辭職,閣員自不復存在,否則哪有閣揆走人了,閣員還賴著不走的道理?此豈合乎憲政體制?或說張俊雄組閣,其所要任用的閣員也是這批人,故這些首長又何必辭職?其實這是兩回事,唐內閣是唐內閣,張內閣是張內閣,即使張內閣要用的也是同樣的這些人,但這些人依法辭職後,可再由張內閣重新任命。這是體制問題,也是程序問題。所以如果要『回歸憲政體制』,這樣的憲政法則、政治原理不能不予以尊重。


    此外,依政治學的原理原則,及各先進民主國家政黨政治之實際運作,負責組閣的政黨,應是國會的多數黨。若依循現行憲法之憲政設計,應屬雙首長制,則其組閣之政黨,當為目前國會多數黨的國民黨,這不僅攸關政黨政治的實際運作,亦關係政府施政是否順暢、政局是否安定?此刻之政治現象,已反映出此一原理,不知朝野當局是否有所體察?是以,若欲『回歸憲政體制』,則不應漠視此一現象及其後果。


    其次,就罷免案之引爆點停建核四乙案而言,憲法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權。』可見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預算案之責任,而立法院有決議預算案之權利。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政體制,行政院自應遵照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施政。如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有異議時,可依憲法增修訂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規定,提請立法院覆議。


    然該核四案之預算不僅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亦經覆議維持原案,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中已有具體說明:『...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這已經是很好的說明。


    或謂此一預算案乃是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所提出,現在政府已更迭,執政的民進黨可不予接受,然政府是一貫性的,政權更迭只是換黨執政而已,並非改朝換代,因此行政院沒有理由推翻已經法定程序定案的法案,這是民主國家天經地義的法則。否則,民進黨若變為在野黨時,其執政時期所推行之政策或法律、預算案,是否均得予以否定?。


   退一步說,容或行政院堅持認為國民黨政府的施政計畫,民進黨沒有理由照單全收,那行政院也必須依照憲法規定,提請立法院再行覆議。如果當初行政院能遵守此一憲政體制,諒亦不會造成今日朝野之對抗。


    再就罷免案而言,其本身就是憲政體制下的機制。憲法增修訂條文第二條第九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提議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依此規定,立法院對總統提出之罷免案,正是在憲政體制下運作的作為,其適法性無庸置疑,故反對罷免案,而口口聲聲表示應『回歸憲政體制』運作者,乃無憲政常識也。


    不過吾人淺見,如果陳水扁及其執政黨認為他們的決策是對的,是合乎人民的期望,為何怕罷免?假設能透過憲法機制下的罷免案,來確定其作為是正確的,不僅可以更累積陳水扁的聲望,亦更可一掃少數政府、跛腳總統的陰霾,因為民意是最好的靠山,這對陳水扁、對民進黨都是有利的。台灣俗話說:『樹頭若站得穩,不怕樹尾做風颱。』基此,陳水扁及民進黨對罷免案應樂觀其成才對,因為這也正是『回歸憲政體制』的正確途徑。否則豈不表示心虛?心虛就無可避免面對罷免的壓力。


    以目前我國憲政設計而言,是屬於雙首長的憲政體制。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四條、增修訂條文第二條,對總統之職權已有明文規定。同時,憲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增修訂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對行政院之職責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由此可見,依現行憲法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長都各有職權,並各有對民意負責的方式,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總統則依增修訂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向立法院做國情報告。陳水扁不僅無視於憲法雙首長制之憲政體制,更漠視其為百分之三十九的低得票率總統,以及國會少數黨的現實,硬是一意孤行大搞『全民政府』,其結果自然是『大家都死』,這豈是偶然?


    著名的政治學者呂亞力教授,在中華國家發展協會所舉辦的『破壞憲政V.S罷免總統』座談會上曾表示:『我們目前是雙首長制的政府,但陳水扁卻以總統制的構想,展現施政強調全民政府……陳水扁應體認到現在是雙首長制的憲政體制,必須走聯合政府並與各政黨領袖協商。』此外,挺扁大將,也是陳水扁某些政策白皮書的起草人,堪為陳水扁謀士的東吳大學教授郭正亮,亦曾經為文表示:『分明是少數總統,卻常有超乎現實的權力幻覺;分明是民進黨總統,卻自以為凌駕政黨;分明是受制國會,卻自以為凌駕國會;分明是少數政府,卻自以為是全民政府;分明是雙首長制,卻自以為總統制。』從以上兩位政治學者的論點,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瞭解,如果要『回歸憲政體制』,應該依循政黨政治之原理原則,在現行憲政機制下組織聯合政府,才能消弭今日政黨之爭,穩定社會亂局。


    澄社於十 一月五日 發表八千字聲明,其旨在呼籲:『終止權謀政爭、回歸正常憲政運作』。有關『回歸憲政運作』部分,本文前段已有詳述,難道澄社各位『國寶級』大師們都無視於扁政府的一意孤行?這是故意漠視?或者是對憲政認知的『白癡』?尤其澄社社長瞿海源說:『陳水扁罪不及罷免,頂多被糾正或彈劾而已!』此言更令人費解。蓋依憲法規定,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亦應由立法院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依此規定,立法院所提出總統彈劾案如果成立,總統亦應解職。這與罷免案如成立之最後結果何異?識者或謂立法院所提出之罷免案如成立,要經公民投票,這不僅曠廢時日,也會引起政局動盪不安。然而如彈劾案成立,立法院必須依憲法規定向國民大會提出,由國民大會代表決定彈劾與否?但是國大代表產生辦法,依現行憲法增修訂條文第一條:『國大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規定,如要對總統提出彈劾案,亦仍需經過冗長的國大代表選舉,其過程是否會消耗社會成本、引起政局動盪,我想大家應該心知肚明。然而憲法規定如此,不管罷免或彈劾,都必須面對的『憲政體制』,當然,此舉我們不見得『樂觀其成』,然而我們是否應冷靜思考:『孰令為之?孰令致之?』


    時屆深秋,象神颱風肆虐全台,洪水幾乎淹沒了北台灣,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新加坡航空客機亦於颱風夜在中正機場發生空難,也有近百人傷亡,堪謂災情慘重。我國自古以來之為官者,大都強調『風調雨順、國泰民安』。今日政局,朝野均強調回歸憲政體制,浪子回頭尚且不換,更何況政治菁英?如果當初大家都能尊重憲法、遵守憲政體制,今天也不會出現這種朝野尖銳對立、讓政局動盪、社會不安之局面,而直接受害的,自是二千一百卅十萬苦難的台灣同胞。現在各黨派都大言不慚口口聲聲說要以蒼生為念,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我們除了看到各當事人心機用盡、大耍權謀外,試問:誰真正以蒼生為念?(全文完)


卓子  89.11.08  於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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